(相关资料图)
挖掘保护经典名方 培养中医师传承人
南京以法治手段为中医药传承发展保驾护航
挖掘保护经典名方、传承保护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师传承人……8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二审通过的条例分为总则、体系建设、传承与文化传播、创新与融合发展、保障与监督以及附则等六章47条。与首次审议通过的草案相比,虽然章节与条款的总数没有变化,但具体章节名称都作出了修改。比如,原条例草案第二章章名为“服务体系”,而二审通过的条例第二章章名改为了“体系和能力建设”,原第三章章名为“文化传承”,现已修改为“传承与文化传播”,等等。
变化的还不仅如此,与首次审议相比,二审通过的条例名称也发生了变化——多了“促进”两字。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华介绍,国家中医药法、省中医药条例等上位法制度供给已经较为系统完备,我市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地方中医药流派传承保护、中医药与群众生活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细化推动措施,补足制度短板,立法定位重在体现特而精。
二审通过的条例在金陵医派传承保护、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知识教育、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规范管理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南京特色。比如,在金陵医派传承保护方面,通过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立金陵医派名录制度,开展动态调整。为实现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教材的活化利用,通过的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进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教材的活化利用,融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中医药教学体系”的规定。
条例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发展壮大中药产业为落脚点,对本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模进行了切乎实际的补充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培育现代化中药企业和特色品牌,支持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促进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和现代化;同时新增了第四款:“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等等。
为了强化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条例吸纳地方实践亮点,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制度。比如,第三十九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专利、中药品种保护、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受到故意侵害,情节严重的,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据悉,今年年初,南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项目。从去年3月启动立法调研工作以来,我市先后举行了20余场座谈会、论证会和专题调研,形成了《南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草案)》,并于今年6月20日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